1随心所欲调费率单方变更不协商
2理赔扣除互助款 只讲利益无信誉
3文字口头双限制 住院津贴难求偿
4理赔须知事后给 自我免责无效力
5单方规定投保人先向第三方索赔
6任意设免赔率转嫁经营风险
7残车折归投保人 加重消费者责任
8规定管辖法院限制投保人选择
9降低施救费用的法定最高限额
10任意设置拒赔及合同解除条款
有保险业内资深人士指出,第1条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保险人调整费率的行为提前告知投保人并且宣告对方有机会解除保险合同的,调整费率不必提供理由。
其中的2、6、8、9、10五条不属于霸王条款。例如第2条理赔扣除互助款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因为医疗费用报销型健康保险,不允许投保人因此获利。第6、9条对于免赔额(率)和赔付最高限额的规定,是保险人经常采用的风险管理的手段,用以防止道德风险,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第8条关于管辖法院的确定,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的管辖原则。第10条投保人提供各种证明材料是其义务,不履行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拒绝履行赔款义务,同时这些条款也是打击保险欺诈的有效手段。
第3、4、5、7条应属于不公正理赔行为,不属于“条款”范畴。
有趣的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对保险业“霸王条款”点评后沉默了,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也再没有提起,各保险公司安之若素,并没有采取多少有效的行动,这场争论就此偃旗息鼓,再无后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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